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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进一步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的实施。

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细则》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实施,旨在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在中国银行业发展中的活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细化落地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在《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同时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基础上,规定了同时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条件,并增加了相应的监管要求;二是根据《条例》的修订,相应取消了对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和外资银行在华设立机构的总资产要求,明确了《条例》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慎性要求;第三,考虑到《条例》修改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的规定,从每笔存款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修改为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而且外国银行分行通常不为中国的存款保险投保。因此,增加了外资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全面披露存款保险信息的内容;第四,根据《条例》的授权,对外资银行分行的生息资产指标的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规定外资银行分行应持有银监会指定的至少5%的公众负债的生息资产。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外国银行分行持有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不得增持;第五,外资银行的国内分行应通过合并进行审查。对原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率、人民币营运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的评估方法由单一评估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评估。同时,要求管理银行履行合并报告职责,管理银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合并评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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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述负责人表示,该规则采纳了各方反馈意见,取消了外资银行分行只能在与子公司同时设立的情况下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分行在明确职能定位的基础上选择自己的业务方向。部分机构就明确“双牌照”下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制度、人员和管理共享条件、明确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人民币营运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豁免标准和程序等提出意见。,将在本细则发布后以适当形式予以澄清。其他意见涉及对条款的理解,将通过法律法规的后续培训给予指导和说明。

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细化落地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修订《细则》是进一步开放银行业的必然要求。从经济角度看,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银行业是由“走出去”和“引进来”驱动的。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多元化的银行服务体系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从市场主体来看,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都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外资银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但外资银行在管理经验、风险防控、产品类型等方面仍具有优势。扩大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市场主体良性竞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银行服务经济效率。

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细化落地

业内人士认为,实施细则后,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利用母银行的综合优势,在保持业务平稳运行的前提下,探索中国差异化发展之路。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从1月至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批准了18项设立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申请,15项设立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申请。截至10月底,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4家直属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机构976家,总资产3.37万亿元。

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细化落地

目前,银行业和保险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已基本形成。一些外国银行家表示,他们将积极抓住开放措施带来的机遇。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裁、总裁兼副董事长张小磊表示,渣打银行将专注于既符合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又能充分发挥渣打银行优势和专长的领域,为包括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各类客户提供优质创新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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