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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牢固树立和践行“青山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山东省潍坊市制定并发布了《潍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加快生态潍坊建设。
根据《方案》要求,潍坊市将于2018年底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案例实践,积累有益经验;到2020年,初步建立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补偿充分、恢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
本规划中的“生态环境破坏”是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和湿地等环境要素以及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变化,以及由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大型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情况等。,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应急费用,包括应急监测、调查和污染清除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评价费用,包括补偿调查、评估与评价、修复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督、修复效果后评价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破坏的损失成本,包括生态环境恢复过程中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破坏造成的损失成本;生态环境恢复成本;权利人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的补偿;其他应当补偿的费用。
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主要是经过协商或诉讼,赔偿义务人根据协商或判决的要求组织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赔偿义务人不能进行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给第三方机构。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权利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早期调查、评估、评价以及修复效果评估的费用。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资金应当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损害结果应当用于生态环境整体修复。(记者张涛)
编辑:陈亚男
标题: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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