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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7期)
——分区域单位和员工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结果,现将中国各地区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底,东部地区法人实体1280.2万个,占比58.8%,比2013年底下降0.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有492.9万人,占22.6%,增长0.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有405.8万人,占18.6%,增长0.4个百分点。东部地区工业活动单位1408.3万个,占57.4%;中部地区568.4万人,占23.2%;西部地区有478.3万人,占19.5%。
在第二、三产业法人中,前三位的地区是:广东省,312.7万人,占14.3%;江苏省205.4万人,占9.4%;山东省有180.1万人,占8.3%。
按地区分组的单位详见表7-1。
表7-1按区域分组的法律实体和工业活动单位
法人实体
工业活动单位
数量(万)
比重(%)
数量(万)
比重(%)
总数
2178.9
100.0
2455.0
100.0
东部地区
1280.2
58.8
1408.3
57.4
北京
98.9
4.5
107.9
4.4
天津
29.1
1.3
31.7
1.3
河北
115.1
5.3
127.2
5.2
辽宁省
60.0
2.8
67.5
2.8
上海
44.1
2.0
52.4
2.1
江苏
205.4
9.4
222.9
9.1
浙江
154.5
7.1
167.9
6.8
福建
70.3
3.2
79.7
3.2
山东
180.1
8.3
200.6
8.2
广东
312.7
14.3
338.9
13.8
海南
10.0
0.5
11.6
0.5
内地
492.9
22.6
568.4
23.2
山西
46.2
2.1
54.7
2.2
吉林
18.7
0.9
22.4
0.9
黑龙江
25.6
1.2
31.6
1.3
安徽
81.3
3.7
94.5
3.8
江西
45.4
2.1
53.2
2.2
河南
127.9
5.9
142.3
5.8
湖北
85.3
3.9
98.3
4.0
湖南
62.3
2.9
71.4
2.9
西部地区
405.8
18.6
478.3
19.5
内蒙古
29.7
1.4
35.0
1.4
广西
49.0
2.3
57.4
2.3
重庆
51.3
2.4
57.6
2.3
四川
76.2
3.5
91.0
3.7
贵州
34.8
1.6
42.4
1.7
云南
45.3
2.1
55.6
2.3
西藏
4.7
0.2
5.4
0.2
陕西
53.2
2.4
59.9
2.4
甘肃
23.0
1.1
28.2
1.1
青海
7.3
0.3
8.6
0.4
宁夏
6.9
0.3
8.1
0.3
新疆
24.3
1.1
29.2
1.2
第二,员工
截至2018年底,东部地区法人机构从业人员为2.1621亿人,占比56.4%,比2013年底下降1.0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有9309.2万人,占24.3%,增长0.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有7393.4万人,占19.3%,增长0.8个百分点。
在法人从业人员中,排名前三位的地区是:广东省4610.9万人,占12.0%;江苏省有3929.2万人,占10.3%;浙江省有2951.8万人口,占7.7%。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实体员工详情见表7-2。
三.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三角洲的区域形势
截至2018年底,京津冀地区拥有法人实体243.1万个,比2013年底增加115.5万个,增长90.5%;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328.7万人,比2013年底增加291.9万人,增幅9.6%。
长江经济带共有法人886万人,比2013年底增加404.5万人,增长84.0%;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7380.2万人,比2013年底增加1483万人,增幅9.3%。
长三角地区有法人实体485.3万个,比2013年底增加208万个,增长75.0%;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451.6万人,比2013年底增加553.4万人,增幅6.2%。
表7-2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实体员工
法人实体的雇员
(万人)
其中:女性
总数
38323.6
14446.7
东部地区
21621.0
8103.1
北京
1380.2
563.7
天津
495.3
179.7
河北
1453.2
554.0
辽宁省
902.2
349.4
上海
1204.4
498.6
江苏
3929.2
1360.2
浙江
2951.8
997.0
福建
1726.0
630.4
山东
2810.0
1056.7
广东
4610.9
1847.5
海南
157.9
66.0
内地
9309.2
3535.0
山西
775.5
276.7
吉林
417.6
164.7
黑龙江
478.2
189.6
安徽
1366.2
499.7
江西
986.2
385.0
河南
2384.8
921.5
湖北
1550.6
580.2
湖南
1350.1
517.6
西部地区
7393.4
2808.6
内蒙古
477.5
182.5
广西
750.9
305.5
重庆
979.2
366.2
四川
1754.4
657.5
贵州
587.3
224.8
云南
721.0
276.7
西藏
80.4
26.2
陕西
927.9
341.9
甘肃
395.1
145.2
青海
118.3
43.3
宁夏
136.0
53.7
新疆
465.5
185.1
评论:
[1]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2]长江经济带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
[3]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
[4]没有对表中总数和一些计算数据的小数选择引起的误差进行机械调整。
标题: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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