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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作为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改变了中国海洋环境保护不可依赖的局面,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海洋为主体制定全面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国家。
1972年6月,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一次人类环境会议。所有与会国达成共识,认为应采取一切方法防止海洋污染。1973年,中国召开了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但当时人们对保护海洋环境仍有模糊的认识。
1973年,山东烟台水产学校的一名教师在长岛外发现了大量浮油。他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这引起了国家海洋当局的注意。不久,中国首次组织了一次关于黄海和渤海海洋石油污染的调查。
从1973年到1976年,不断深入的调查发现,我国海洋污染的来源不仅是石油,还有黄海和渤海的污染海域。
为了了解我国海域的污染情况,海洋石油污染调查扩大到海洋环境污染调查,调查项目也扩展到地质学、水文学、化学、生物学等学科,一直持续到1978年。在此期间,中国还组织开展了陆源污染调查。
调查表明,当时渤海湾、大连湾、长江口和珠江口污染严重,海洋污染主要是陆源污染,已经影响到水产养殖和海上交通。
1979年,中国组织代表团访问日本,学习海洋环境保护的经验。代表团向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报告了中国海域的环境污染状况和日本的研究调查结果,并提出了保护海洋环境的立法建议。1980年6月,国务院批准起草《海洋环境保护法》,原国家海洋局牵头成立了包括交通、水产、社会科学等部门和沿海省市在内的起草小组。
最初,原国家海洋局信息技术与信息研究所(现为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收集并翻译了大量国外海洋相关法律规定,并详细查阅了国内相关资料。在过去三年中,起草小组正式讨论并修订了30份草案。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标志着中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中国首次组织黄渤海海洋石油污染调查,正式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至今已有10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我国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在不久前举行的生态环境部例行记者会上,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常可表示,要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工作,根据需要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记者郭)
编辑:计然
标题:《海洋环保法》: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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