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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致力于制作新林区最受欢迎的照片文字公众号,点击上面的二维码关注中国恋爱町的新林2005年4月,我省在北方地区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现行《条例》在年8月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年、年、年先后修改三次。 《条例》共八章六十三条 《大兴安岭地区集中供热管理方法》是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住建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方法》,参照哈市及周边地区市的方法,结合我区现实情况制定的。 年3月10日在第4次行署常务会上审议通过,于年4月21日实施。 共计第九章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根据制定权限,没有修订省《条例》中的限制性、强制性、惩罚性及通用性条款,基本上在原文中使用,对省《条例》中授权的条款,结合我区的现实情况,进行了确定和细分。 一、适用范围和主体我省在城市规划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从事供热计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体和热客户,作为实施《条例》的范围和主体。 我区城市规划区从事供热行为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定义了城市供热系统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热顾客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供热属性和政府责任《条例》强调,冬季供暖是我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诉求,是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基础公共事业,是不可选择的公共服务性特殊商品。 明确供热执行政府主导,引进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参与迅速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增加城市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 《条例》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供热管理工作。 《方法》规定:行政署房建局是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事业由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财政、价格、质量、电力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从事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三、供热设施建设管理(一)发挥专业计划领导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供热专业计划。 制定供热专业计划应遵循统一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大体。 供热专业计划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供热主管部门要根据供热专业计划,统一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二)确定供热工程建设流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符合供热专业计划,并得到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的同意。 供热机构负责住宅小区或单体建筑用地计划红外线以外的供热设施的建设管理,红外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机构负责。 (三)加强供热工程检查管理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部门必须组织供热部门参加专业检查。 如果没有被检查或者没有被检查,就不能投入录用。 四、居民用热权益保障(一)按照合同规范供给热行为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和客户之间,应当在供热期间前分别签订供给热合同,根据合同征收热费、投诉维权。 根据居民供热双方几乎没有签订合同的现实情况,供热机构已经确定向顾客供热一个以上的供暖期间的,视为有事实合同关系。 (二)煤气费的征收根据省《条例》规定的煤气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审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表实施,并确定由报价金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 我区供热“方法”根据省“条例”,确定了住宅、居民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实行居民热价格。 新建住宅在供热期间申请供热的,供热单位必须按实际供热天数向客户收取供热费用。 没有实施热量测量的客户可以根据各地的现实情况,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或采用面积制定收钱的标准。 居民住宅利用斜面屋顶空间的情况下,顶板下面和地面的净高度小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采用面积。 净高度为1.2-2.1米的空间以1/2计算供热面积。 所有净高度超过2.1米的空间都计入供热面积。 阳台、厨房窗口设有供热设施或没有供热设施,但领取通向室内的正常供热费。 地下室有供热设施(散热器、地热管),根据采用性质正常征收供热费用,没有供热设施的同时不与供热室连通的,不征收供热费用。 (3)适时提高供热室温基准新版《条例》必须保证2005年版《条例》夜间为16℃以上的温度基准,供热机构必须保证居民卧室、客厅的温度全天为18℃以上。 另外,各市县人民政府允许根据当地现实情况制定超过18℃的温度标准。 我区供热《方法》已经把居民室内的最低保障温度标准提高到19℃。 (四)建立室内温度检测制度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必须在居民卧室、起居室(大厅)门进深的二分之一处检测距地面若干4米高度的点作为检测点。 供热不符合标准的,供热客户必须通知供热公司,供热公司必须在通知后8小时内进行现场测量,并在24小时365天内采取措施。 居民客户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必须全天候现场免费测量室内温度。 (五)建立室温非标准退款机制的省《条例》规定室温未达到18℃、16℃、14℃的退款标准。 我区供热“方法”的规定是供热单位的原因,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9℃,超过17℃(含17℃)的,每天返还客户日标准热费的30%。 室温低于17℃,超过15℃(包括15℃)时,以日为单位占客户日标准热费用的50%; 室温低于15℃时,按日退还客户按日标准热费用的100%。 (6)弹性调整供热开始时间的《条例》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当地供热开始时间,另外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可以对供热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省条例的授权范围内,供热《方法》规定我区的供热开始时间为从当年9月25日到次年5月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明确并公布供热开始时间。 遇到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供热天数,超过的供热费用由政府承担。 供暖时间最长的呼中区从去年9月15日到第二年5月15日,供热时间共计243天。 (七)规定申请停止用热的情况《条例》规定不得申请停止用热的三种情况:一是未分户供热客户。 二是新建筑在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内。 三是可能危害相邻客户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东西。 《条例》和《方法》都规定供热机构不得擅自设定停止条件。 《条例》规定停止使用热量的客户,必须向供热机构支付供热设施的运行基础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明确。 《方法》确定规定:停止供暖客户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设施收钱的标准不得超过热费总额的30%。 五、供热市场准入退出(一)规范供热机构准入行为《条例》规定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确定了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六个基本条件,供热机构应履行的八项义务。 供热公司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的比较有效期为3年。 (二)明确供热公司条款的《条例》规定了供热公司退出市场的程序,供热公司的12种违规经营行为(现在实行10种,废除了供热保证金和供热许可证的年度检查制度),澄清供热市场,不要由政府接管。 擅自停业、停业、废管和法律取消《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机构暂时交接。 (三)确定违法行为处罚部分事项的供热主管部门必须履行五项管理职责,处罚供热部门的十项违规行为,加强供热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供热安全运输维管理(一)加强供热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机构不得推迟供热,早期停止供热,低温供热。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巡逻、提取等方法,进行供热部门的检查和审查,受理客户对供热部门的投诉。 (二)确定供热运营的直接供应商,要求从热源单位购买热量并比较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单位,直接向最终用户供热,不得阻止、转售或转售热能。 (3)明确供热单位供热责任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在热定电的大体上,必须以满足热负荷为首要目标制定火力发电厂的电力生产、供给计划,不得用电量指标限制火力发电厂的对外供热。 (四)规定供热设施维护责任的供热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沟通、清洗、除锈和维护养护包括居民室内管网在内的所有供热设施。 热客户必须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禁止发生威胁供热设施安全的五种行为,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方法》应增加供热保障和监督管理,确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备用资金,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供热应急方案,发生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动员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机构不得拒绝。 今年4月省住建厅发布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公司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为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围绕公司经营管理、供热质量、运行维持、安全管理、供热服务、投诉处理、智能化建设、社会影响等8个方面36项信用指标。 原标题:《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大兴安岭地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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