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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修订《国家林业局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发字[201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和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禁止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审批、监督等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的纪律规定,我局对《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林办发〔2016〕155号)进行了修改,现通知如下:
“(二十二)完善林业法制。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单独设立法制机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不设立或者不明确法制机构的,应当设置专职法制人员。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林业法治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审计、监督、指导、服务、评估和评价作用,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助手在依法治林中的作用。”修改为“(二十二)发挥林业法制机构的作用。在林业法治建设中,法制机构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审计监督、监督指导、服务提供、评估评估等作用,切实做好林业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
我特此通知你。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淼
标题:林草局关于公布《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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