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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修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报告。
报告指出,近年来,“高空抛物面物体”造成他人频繁损坏,“高空安全”引起社会关注。
一些常委、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以保护公共安全。经过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需要采取综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对造成损害的后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有必要明确建筑管理者、施工者和经营者的责任,从而实现多管齐下、共同努力。
建议将第二稿第1030条修改如下:
第一,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投掷物品;
第二,规定从建筑物上扔下的物品或从建筑物上落下的物品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是增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人”,显然“调查后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只有这样才能适用建筑物使用人可能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定。
第四,补充说明如果侵权人在赔偿后被发现,可能受到损害的建筑物的使用者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
第五,增加法规,建筑管理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
标题:高空抛物要明确责任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加针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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