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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的颁布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相关要求,深化环评领域“配送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取消资质许可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行为,保证环评工作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严格执行法律要求,不再强制有条件的单位编制报告(表)。显然,施工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自行编制报告(表)。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将激发环评的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环评技术单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同时,我们将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办法》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信用为主线、宣传为手段、监督为保障的赛后管理体系。通过规范编制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实施信用管理和严格责任追究等事后监督措施,确保环评资质许可取消后,环评质量不会下降,环评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作用不会减弱,从而为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办法》着眼于报告(表)的编制质量,进一步完善日常检查和考核机制,审核批复报告(表),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的针对性监管。实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双重负责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和检查。对报告(表)质量问题实行分类管理,细化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区别不同情况,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报告(表)中提出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分双重处罚的管理办法,并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办法》突出了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促进了建设单位环保意识的提高,促进了建设单位选择最佳技术单位,增强了环评制度的有效性。如果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无论是施工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如筹建单位和人员有不诚实行为,应披露相关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报告(表)。建设单位在编制报告(表)时,应如实提供基本情况,落实环保投资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评价过程的管理。
《办法》结合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估分类监管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基于信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编审单位和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开创了重信用轻信用的局面。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的实施需要,生态环境部正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导则(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者信用损失行为评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配套设施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李润发
标题: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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