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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白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NPC)24日分组审议了社区矫正法草案第三稿。与会者普遍认为,社区矫正法草案符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进安全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总体上是成熟的。
罗毅委员在讲话中表示,社区矫正法草案第三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电子定位和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上做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较好地回应了当前社区矫正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兼顾了原则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对此表示完全赞同。
第三次审查草案的一项重要修改是澄清电子定位的使用条件、批准程序和截止日期。与会者就这个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李瑞专员表示,与第二稿相比,第三稿扩大了电子定位监管的使用范围,增加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监管的两种情况,操作起来更加方便实用。
淡水铁股份有限公司成员认为,草案第三稿规定的可以使用电子定位的五种情况,是为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在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行为后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建议电子定位的立法定位不仅应作为一种补救措施,还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评估,从预防的角度加以运用。
草案的另一个主要特点是设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章节。委员肖怀远表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作用。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执法的有效性。
与会者还围绕社区矫正机构的权责划分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救助等问题积极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例如,草案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协调、配合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对此,王交成专员表示,这些规定涉及的主体很多,在各自的分工和职责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践中权限并不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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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助力社会和谐,推进平安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社区矫正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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