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99字,读完约1分钟
日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对不符合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据悉,该规定将于2019年2月1日生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该规定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于超过国家大气污染总量控制重点目标或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布。(记者王金涛)
《人民日报》(2018年12月3日,第14版)
编辑:计然
标题:青海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址:http://www.gshxhs.com/gmwxw/6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