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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最近,法学家联名提议,尽快开始《人口计划法》(以下简称《计生法》)的全面撰改,取消社会扶助费,也赋予人民权利。 以“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为论说的基点,为全面开放生育提供法律上的支持,这就是这个提案的意图。  ;  ;  ;  ;  ;  ;  ; 首先,必须肯定这个建议充分体现了这些法学家们擅长的:把生育提高到人权的高度,为广大公民获得生育权,初学者可以尊敬,精神饱满。  ;  ;  ;  ;  ;  ;  ; 在实施单胎化政策中出现的强制避孕,已经使我国承受了多年的人道压力,复活了以前流传的民间,在积攒了很多怨恨的背景下,这个提案显示了为政府消除忧虑,为民间申请权利的机会的良好姿态。 真是正义,正确。  ;  ;  ;  ;  ;  ;  ; 但是,如果暂时抛弃人权不安,以更合理的感情、更全面的观点考虑这个提案,整个提案完全抹杀了作为重要的生育主体的女性的存在,以大致抽象的“人权”、“公民自主出生权”,代替了具有更实质性副本的女性的生育权利 在权利/人权这一迷人的话语下,陷阱很重 第一:“人权”陷阱 ;  ;  ;  ;  ;  ;  ; 生殖问题决不仅仅是一个体制问题 为了得到适合社会快速发展的理想人口数量,各国政府有基于自身情况的人口调整机构,即计划生育。 人口少了鼓励生育,多了想抑制,但个人的生育欲望很难被一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程度所限制。  ;  ;  ;  ;  ;  ;  ;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单胎化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政策)是为了纠正50年代的生育动员引起的人口急剧膨胀。 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强制生育、不育化等惨淡行为并不虚假,但一般认为单胎化生育政策侵犯人权也不公平。 这是因为脱离了具体的历史语境,忽视了生育问题的多样性。 尽管如此,“计生反人权”的话已经传达给了接受权利启蒙的人们。 这种语言的流传带来了权利意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拒绝了用关联、纵深、多维的方法思考问题的习惯,强调了前者的积极效果,往往忽视了后者的负面效果。  ;  ;  ;  ;  ;  ;  ; 具有鲜明政治色彩的人权语是一把双刃剑 将生殖视为人权,似乎可以满足民众的人权渴望,缓解政府的压力,但也有将生殖问题政治化(而不是更紧迫的科学化),将政府置于新的外交压力下的危险,其利弊,真的需要权衡。  ;  ;  ;  ;  ;  ;  ; 此外,必须将生育权定位为基本人权,同时处理一系列理论和立法技术问题。 比如生育权无论性别、性取向、结婚状况,都是所有人拥有的权利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其他法律例如《婚姻法》也会相应修改吗? 第二,“公民自主生育权”陷阱 ;  ;  ;  ;  ;  ;  ; 在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人身自由权等概念已经普及的情况下,似乎很难提到公民的自主生育权。 通常人们可以囫囵吞枣,但法学家有责任区分它们的区别:财产全权、人身自由权、选举权的被选举权、集会游行的出版等权利是以孤立的个人为主体确立的。 生育权的主体是复合主体,是只有两性合作才能成立的权利,公民自主生育权的提取法用模糊的公民一词消除了这项权利的特殊性,掩盖了在生殖行为中担任核心角色的女性的主体地位。  ;  ;  ;  ;  ;  ;  ; 没有男性的协助,人类胚胎很难形成,但怀孕和生育的过程只有女性才能完成,这是由女性的生理属性决定的。 换句话说,生育行为依赖于女性的身体,对女性的身体有更大的影响,因此女性应该对生育行为有一点疑问的话语权。  ;  ;  ;  ;  ;  ;  ; 但是,不公平的是,女性在漫长的男权社会中从未成为自己身体的主人。 “生育是女性的天职”的文化构建剥夺了女性对生育自由的权利想象。 无法控制的生育给女性带来的烦恼包括行动不便、抑制性快感、生产痛苦等多方面。 古老的避孕术也可以使女性摆脱生育的痛苦,但真正把性与生育分离,使女性摆脱生育的烦恼,成为性的纯粹享受者,根据现代医学药学。 随之而来的女权也开始延伸女性的生殖自主权:既然生殖行为必须通过女性完成,女性就应该对此有最低的发言权。 只有这样,才能从在生育问题上持续失语的历史中拯救女性  ;  ;  ;  ;  ;  ;  ; 公民的自主生育权必须由女性的自主生育权代替,这不是过度赋予女性的权利,而是将权利返还给本来应该归属的群体。 突出女性在生殖中的主体地位,“不孝的有无在以后变大”的说法依然在市场上的社会中,不会剥夺男性的权利。 两性在协商生殖时,文化惯性总是保障男性“有后代权”的实现。 法律认定女性的自主生育权可以给女性更多关于生殖问题的谈判空间。 第三,“政府-公民”是框架的陷阱 ;  ;  ;  ;  ;  ;  ; 提案中提到的公民自主生育权,源于“政府公民”的权力/权利分解框架,因此有必要有“也赋予人民权利”的说法。 这个解体框架遵循财产全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诞生的逻辑,生育权也被视为公民和政府之间争夺的对象,将生育权问题纳入了容易得到“民意”支持的“公权限制”的市民社会议题。  ;  ;  ;  ;  ;  ;  ; 男性的“有后代的权利”并不是真的被剥夺了,女性在“生与不生”、“生与不生”的问题上真的没有发言权。 历史上,两性之间在生育问题上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冲突。 但是,如提案中所述,生育权之争是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发生的吗? 答案是否定的 真正的权利缺失发生在女性而不是抽象的市民身上  ;  ;  ;  ;  ;  ;  ; 如果真的想制造夺取权力的战争,这场战争就不会发生在政府和公民之间,而是发生在国家和女性之间。 国家可以在必要时管理女性子宫,例如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战争的需要等。 子宫在女性身上,但总是在国家的严密监视下。 什么样的合作者男性只是协助了不知道的国家。 所以如果必须说“把权力还给人民”,就应该正确定义国家把权力“力量”还给女性。 让女性成为子宫的所有者,可以决定自己的身体。 我不是一个人。 在家庭中,得到“成为母亲,享受母爱”这种没有实际利益的“回报”,成为男性家庭子孙的繁殖者,在家庭外,成为满足国家需要的生育工具。  ;  ;  ;  ;  ;  ;  ; “政府-公民”的分解框架是在虚构的公民社会议题上挟持女性,以法律的名义由国家实现的,和50年代国家用政治动员的方法要求女性多生的想法没有区别。 区别在于,作为更好的语言工具的人权、法治很多。 如果真的按照这个方案实施的话,社会就会回到国家控制生育的年代,是历史的倒退,这样的方案不值得今天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尝试。 第四,对家人的陷阱 ;  ;  ;  ;  ;  ;  ; 提案中说,要实现公民自主生育,低出生率、老龄化等“现在严峻的人口问题”危害社会的迅速发展是原因。 问题是,我们已经认识到人口的重要性,如果说“人口是国家的基础和宝贵资源,“人口是重要的社会资源”,那么在逻辑上,应该首先修改《社会保障法》,而不是修改《计生法》。  ;  ;  ;  ;  ;  ;  ; 生殖至今承担着双重功能:社会人口的再生产和个人生命的繁殖 对于今天想成为父母的人来说,生育本来的功能(收养等)不再是ta们生育的原动力,越来越多的动力是人伦对爱情的渴望,当然,这种渴望所需要的代价与收养时代的代价相同(甚至更大) 从好处的角度来说,生育给生产者本人带来的利益已经很少了,从更大的意义上来说,生育中补充社会成员的功能更明显。 从这个立场提倡生育,也主张开放生育者是不可避免的。  ;  ;  ;  ;  ;  ;  ; 所以,社会必须在生育问题上承担更大的责任。 学者们也应该在越来越多的社会保障上提倡:将生育价格从让个人家庭负担大部分变成给社会增加负担的事情越来越多。 现在生育热情不强的理由之一是生育价格太高。 换句话说,人口再生产只能给生育者带来短时间的有限乐趣,给社会带来长时间的好处,对于这种行为,必须经济鼓励和补偿。 而且,应该直接投入到实际上对生活和培养无偿贡献的女性在增加中。 如果可能的话,必须根据家庭实际收入和育儿价格的比例计算实际补助。 由此,可以将生育成本表面上转嫁给家庭,实际上不转嫁给女性,也可以不使生育最终成为有钱人的特权。  ;  ;  ;  ;  ;  ;  ; 这样的方案一定会遇到很多反对的声音,认为没有操作性。 其实,有无可操作性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政策制定者不想从这个立场考虑问题。 真正的权利不是空谈,而是因为需要“干货”,有实际的好处。 只要拒绝这种想法,所谓出生权主张就是设置双重陷阱:以生育自由为幌子,让家庭承担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把二胎出生的中产阶级形象作为魅力的诱饵,使女性成为家庭责任的实际载体。 第五:对女性的陷阱 ;  ;  ;  ;  ;  ;  ;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今天中国法律确认了女性的很多权利,但女性在法律权利实现过程中总是遇到现实头脑中的冷水。  ;  ;  ;  ;  ;  ;  ; 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是常见的例子 其中,以生育为由淘汰女性是公开的秘密。 研究表明,就业紧张时,女性被认为更有特征的职业也倾向于男性。 很明显,我们进入了就业紧张期。 以前,妇女为了生育必须受到职业排斥。 释放孩子后,即将分娩的女性在求职中说:“你还打算生两个人吗?  ;  ;  ;  ;  ;  ;  ; 另外研究表明,单胎化生育政策在中国这样严重的男女不平等的社会中,间接造福于女性:例如,第一代独生女的家庭资源和爱只能给她一个人,所以比有兄弟的女孩更有受教育的机会,更广泛的迅速发展 同样,妇女在不生很多人的情况下也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当然,必须指出单胎化生育政策也会给女性带来很多不好的结果。 例如,在顽固的男孩喜欢下,单胎化生育政策可能会导致更残酷的性别筛选,女孩的生存权没有保障。 强制生育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血腥行为也发生在女性身体上。 当然,包括男性在内的个体生多胎的愿望也一起落空了。 所以说单胎化生育政策间接造福女性,不是单胎化的辩解,而是女性没有自主权,重男轻女这样的文化基因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消除的今天的中国,限制生育和开放,最终累的是  ;  ;  ;  ;  ;  ;  ; 所以,如果有必要修改《计生法》,就需要基本的前提。 这真是实现权利上的男女平等。 不是法学家们在如何用法律保障男女平等上做出努力,而是无视女性的生存权、就业权、快速发展权等基本人权被践踏的基本事实,在开放生殖方面只为国家为女性挖陷阱 剥夺所有其他权利,把女性绑在生殖工具的位置。 结语 ;  ;  ;  ;  ;  ;  ; 修改《计生法》这种关系到数亿女性切身利益的事件,不能只由任何专家小组代言,法学家们与其建议修改法律,不如呼吁全体女性参加《计生法》的讨论。 能谈论生育问题的不仅仅是女性,也是女性、女性、女性。 20年前,在修改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婚姻法》时,开启了全民参加讨论的良好开端。 今天的《计生法》要不要修理,首先要听很多女性的意见。 法学家需要注意到,不要只盯着政府报告中的“法治”一词,而要更新更重要的语言——民主立法。  ;  ;  ;  ;  ;  ;  ; 结果,如果真的重视生育,关心人口问题,担心社会的迅速发展,就应该重视生育负责人女性的真正权益状况,以女性为中心设计生育政策,如果女性缺少什么就给予什么,总之,创造一切条件,创造女性  ;  ;  ;  ;  ;  ;  ; (本论文最先发表于澎湃信息思想市场,地址: thepaper/news detail _ forward _ 1315714 ) (本论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

标题:热门:《计生法》如何修,首先必需听听广大女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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