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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署了第5号部令,发表了《关于自然资源部第一次废止和撰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在逐一整理现行比较有效的52份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废除了8份规章,集中修订了15份规章,废除和撰数
7月24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署了第5号部令,发表了《关于自然资源部第一次废止和撰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在逐一整理现行比较有效的52个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将“增存挂钩”、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等写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废除“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管理方法”、“驻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方法”、“土地采用权管理暂行方法”、“国有公司改革中的土地采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评价方法”、“地理新闻行政执法证管理方法”等8个规章,总结修改15个规章
这是自然资源部成立以来开展的第一次部门规章的全面整理,是自然资源部深化机构改革,推进机构职能转变,实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措施。 7月30日,自然资源部就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在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长魏莉华介绍说,这次规章整理需要贯彻党和国家机构的改革精神,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功能的重构,实现“化学反应”。 在这次整理中,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要求,将“增存挂钩”、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等写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发表新的建设用地计划,关于未供给和闲置土地处置的数量,未供给、闲置土地 二是实行党中央的“多规一体型”,落实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废除“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管理方法”。 三是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废除《北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四是废除主要复印件不符合改革需要和管理实践的《土地采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公司改革中的土地采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评价方法》《测绘地理新闻行政执法证管理方法》。
据介绍,这次规章整理是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着力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商务环境的需要。 一是修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的九项条款,执行取消《国家级土地调查机关名单审查》的批准要求。 二是修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四个条款,将“收藏机构间转让、交换、赠与收藏的要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查认可”变更为备案。 三是修改“海洋观测网站管理方法”的6个条款,将“海洋观测网站(点)的设立、转移批准”变更为备案。 四、编纂《外国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六项条款,执行外商投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取消中外合资、合作测绘公司的“中方控股”条件。 五、编纂《地质灾害危险性判断单位资质管理方法》、《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方法》、《地质灾害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方法》各四个条款,执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处理”,说明几个事项的整理要求。 六是编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恢复方案的合并编制,切实给矿山公司带来负面。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门的最高立法权限,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决定部署、科学规范部门管理行为的重要载体。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结合《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修法程序,制定了《建设用地审查报告管理方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方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方法》《征收土地公告方法》《计划用地目录》《矿产资源 然后,继续贯彻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的要求,规划制度建设上的布局,综合重构部门规章,建立规则整理的长期机制,与部功能调整的优化相结合,推进自然资源行业全面改革的深化,纵深
关于首次废除和修改自然资源部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自然资源部第一次废除和撰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年7月16日在自然资源部第二次部务会议上审议,现已发表,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部长陆 ; 昊
年7月24日
关于首次废除和修改自然资源部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
一、废除以下规则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采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驻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
《古生物化石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重要地理新闻数据审查发表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
《耕地占补平衡审查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
《测绘地理新闻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
《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
二、撰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一)把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基本农地”的评级变更为“永久基本农地”。
(二)第十条选编说:“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机关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有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检查的土地调查项目。
“(二)有专业的质检机构和专业的质检人员,有完全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3)近3年没有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
“(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就业证的技术人员不低于20名。
“(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四)将第三十三条的“不得将该机构列入土地调查机构名单”的评级变更为“将该机构提交国家信用平台”。
(五)将第三十四条的“不把该机构列入土地调查机构名单”的评级变更为“把该机构提交给国家信用平台”。
(六)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的“国土资源部”改称为“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评级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把“行政处分”的选定改为“处分”。
三、撰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1)将第三条第(2)款的评级变更为“合理采用大体上要严格管理总量、储备库存、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二)删除第四条的《城乡计划》。
(3)第11条第2款的评级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根据地产采用分组式、串联式、卫星城式的布局,不要占用高质量的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田地”。
(四)第十二条撰文说:“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促进现有城市用地内部结构调整的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增加城市建设采用库存用地的比例,促进城市用地效率的提高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撰成“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用地政策,鼓励大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功能适度混合、整体设计、合理配置”。 ;
第二项评级表示:“不同用途高度相关,需要整体计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给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主要用途,根据一块土地执行整体供给,综合 需要用招标拍卖卡的方法发行的,整个土地必须用招标拍卖卡的方法发行”。
删除第三项
(六)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评级为“自然资源部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状况、宏观产业政策和土壤污染风险防止诉求等,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7)第21条第3款的撰写变更为“国家根据需要,在定价一定年份的国有土地采用权后,可以授权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企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和集团企业的经营管理”。
(八)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满足集约用地节约要求,国家鼓励产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异化的地价政策和建设用地管理政策”。
(九)第二十六条评级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给工业用地,必须将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用地面积比率等控制性指标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纳入转让合同
( 10 )在第27条之后追加1条,作为第28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分解追加建设用地的计划时,关于批未供给和闲置土地的处置数量,对于批未供给、闲置土地数量多而难以处置的地区,进行建设。
“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制定。 可以对纳入低效率用地再开发范围的项目制定专业用地政策”
( 11 )第28条撰写了“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根据相关计划,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整理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灾害破坏土地等,优化土地空间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十二)删除第三十条
( 13 )删除第37条第(4)款
(十四)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国土资源部”评级变更为“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撰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删除第四条第3款
(二)在第一百零七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八条:“自然资源部直接委托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北京中央国家机关登记不动产。
“在北京中央国家机关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必须提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料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意见。 不动产权利资料不齐全的,应当提交相关机构事务管理局确认盖章的不动产权利源证明书。 不动产物权籍调查由有关机构事务管理局与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应当提交不动产单元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物权籍调查资料。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北京中央国家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必须采用自然资源部制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三)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国土资源部”改称为“自然资源部”。
五、撰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1)将第18条第2款的评级变更为“依照本条的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除了提交本法第8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资料”。
(二)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评级变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撰改《土地复原条例实施办法》
(一)删除第三条第二款的《城乡计划》。
(二)在第二十条中作为第一项增加一项:“采矿生产项目土地恢复费用事先储蓄,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基金管理”
(三)将《土地复原条例实施办法》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评级变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评级改为“自然资源部”。
七、撰改《地质灾害危险性判断单位资质管理方法》
(一)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2)删除第14条第1款的“批准机关公告的明确受理期限内”,将第2款的评级变更为“上述资料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样式的电子文件的一部分”。 ;
(3)将第20条第2款的评级变更为“比较到期需要继续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在资格证明书的比较有效期限到期前3个月,向原来的批准机构提交继续申请”。
(四)将第二十一条的撰写变更为“资格证明书丢失的情况下,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补充领取”。
(五)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判断机关资质管理方法》的“国土资源部”的评级变更为“自然资源部”。 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评级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把“行政处分”的选定改为“处分”。
八、撰改《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2)删除第13条第1款的“批准机关公告的明确受理期限内”和第9款,将第2款的评级变更为“上述资料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样式的电子文件的一部分”。
(3)将第19条第2款的评级变更为“比较到期需要继续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在资格证明书的比较有效期限到期前3个月,向原来的批准机构提交继续申请”。
(4)将第20条的评级变更为“资格证书丢失的情况下,可以向原批准机构申请重新领取”。
(五)将《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国土资源部”变更为“自然资源部”。 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评级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把“行政处分”的选定改为“处分”。
九、撰改《地质灾害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2)删除第10条第1款的“在公告的明确受理期限内”和第8款,将第2款的评级变更为“上述资料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样式的电子文件的一部分”。
(3)将第16条第2款的评级变更为“比较到期需要继续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在资格证明书的比较有效期限到期前3个月,向原来的批准机构提交继续申请”。
(四)将第十七条的撰写变更为“资格证书丢失的情况下,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补充领取”。
(五)将《地质灾害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国土资源部”的评级变更为“自然资源部”。 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评级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把“行政处分”的选定改为“处分”。
十、撰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一)第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迅速发展
(二)第十二条撰文说:“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开采许可证时,必须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原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恢复方案应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区基础新闻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与土地破坏判断
“(四)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和土地恢复可行性拆除;
“(五)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和土地恢复工程
“(六)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和土地复垦事业的配置
“(七)经费估计和时间表
" (八)保障措施和利益的分解. "
(三)将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恢复方案”改称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恢复方案”。
(四)第十七条选编说:“采矿权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基金。 基金由公司自主聘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原方案的明确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一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恢复和土地复原”。
(五)第十八条选编说:“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原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原义务。 ;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原义务,或者未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原方案的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按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原义务. "
(六)删除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条
(7)第二十二条撰写了“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恢复义务。 采矿权人在申请基坑关闭手续时,必须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检查合格的文件”。
(八)将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恢复”改称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恢复”。
(9)第二十九条撰写说:“违反本规定,未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原方案或扩大开采规模,重新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原方案,未经原审查机关批准的,限期责令修改,矿 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不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也不申请采矿许可证的继续、变更、注销。
( 10 )第30条的评级为“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恢复方案管理或矿山关闭、关闭前管理恢复未完成的,限期责令改正,矿权人异常名单或重大。 逾期拒绝纠正或者不能纠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不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不申请采矿权许可证继续、变更、注销。
(十一)第三十一条撰写的“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入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基金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入。 逾期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继续变更申请”。
(十二)第三十五条的撰写变更为“在本规定实施前建设矿山,采矿权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原方案,并向原开采许可证审查机关报告批准”。
(十三)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国土资源部”改称为“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评级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把“行政处分”的选定改为“处分”。
十一、撰改《矿产资源计划编制实施办法》
(一)第六条的评级是“矿产资源计划是国家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计划制定。 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有关的相关领域的计划应该与矿产资源计划有很好的联系”。
(二)第十五条的评级规定:“编制关于战术矿产资源的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计划必须征得自然资源部的同意。 制定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计划,必须征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三、四款
(四)删除第三十二条
(五)将《矿产资源计划编制实施办法》的“国土资源部”评级变更为“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二、撰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1)将第37条的“未经批准、要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的评级变更为“收藏机构之间转让、交换、赠与收藏的要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除外,要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
(二)第三十八条撰成“收藏机构不得转让、交换、赠与收藏要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收藏公司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要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时,应签订转让、交换、赠与合同,在转移要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之日起20日内,接受方不要将转让、交换、赠与合同及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提交自然资源部
(三)删除第五十五条
(四)删除第五十九条的“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申请书”。
(五)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方法》中的“国土资源部”的评级变更为“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的评级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十三、撰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方法》
(1)删除第3条第(1)款
(二)将第二十六条的撰写改为“国家鼓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放共享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加工解决和应用性开发”。
(三)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的评级变更为“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四、撰改《海洋观测网站管理办法》
(一)第十五条撰写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在近岸海域设立、移动海洋观测网站、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海区派遣机构提交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在近岸海域外设立、移动海洋观测网站,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必须向海区派遣机构报告,由海区派遣机构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十六条撰写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体设立、移动海洋观测网站,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必须在设立、移动、变更完成后30天内提交备案报告。 备案报告包括海洋观测网站的设立、转移或变更的观测要素、规模、观测时限和技术要求等副本”
(三)删除第十七、十八条
(四)第二十条撰写了“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情况下,建设部门征求负责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网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采取措施,以免危害海洋观测网站及其设施、观测环境。
(五)将第二十三条的撰写变更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6)删除第24条第(4)款
(七)将《海洋观测网站管理方法》的“海洋主管部门”改称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撰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一)第六条第二款的评级变更为“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公司”。
(二)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且外国投资者在合资公司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3)删除第9条第(2)款
(4)第10条的评级为“测绘资格许可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公司必须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派遣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收到联合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颁发证书:审查合格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格证书》。 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许可的决定”
(五)删除第十一条的“一式三份”。
(6)第12条的评级规定:“从未重复的映射必须按照以下步骤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提交申请: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体育等活动的,需要不重复测绘活动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派遣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收到联合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批准:允许不重复测绘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申请人发送批准文件,复印到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如果不允许一次不重复映射,就必须做出书面决定”。
(七)将《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评级变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把“行政处分”的选定改为“处分”。
十六、撰改《地图审查管理规定》
(1)将第26条的评级变更为“审查号码由审查机关号码、审查合格的年份、号码等组成”。
(2)删除第27条的“向经审查批准的测绘地理新闻主管部门免费发送一式两份样品”。
(三)将《地图审查管理规定》的“测绘地理新闻主管部门”的评级变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的撰写,相应调整条文编号,重新公布。
本文来源:自然资源部,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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