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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调整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计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成本两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没有按照批准复印件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没有向城乡计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计划主管部门限期补充。 逾期还赶不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计划主管部门做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关闭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丨黄福琼
校审丨杨立权
编审丨柳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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