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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撰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
(年10月17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届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作了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的撰写变更为“维护国旗尊严,规范国旗采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追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国旗的共同尺度是国旗制法证书上记载的五个尺度。 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尺度的国旗时,必须按照共同尺度适当放大或缩小。
“国旗、旗杆的比例合适,必须适应采用目的、周边建筑、周边环境。 ”。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统一协调全国范围内的国旗管理相关业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旗管理相关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旗、录用、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国旗飘扬、录用、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撰成“(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五、将第六条的撰写改为:。 “以下机构所在地必须在工作日升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二)国务院各部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五)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业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业人民检察院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了寒假、暑假、假日,每天都要挂国旗。 有条件的幼儿园依照学校的规定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学技术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必须在开放日悬挂国旗。 ”。
六、第七条选编:“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要挂国旗。 公司的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大楼、小区)有条件的,必须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以前流传的民族节日举起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必须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
七、追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国家提倡公民和组织在适当的场合采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感情。
“公民和组织在网上采用国旗图案,遵守相关的网络管理规定,不能损害国旗的尊严。
“网络采用的国旗图案的标准版本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络和中国政府网络上发表。 ”。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挂国旗录用的方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撰写了“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边境管理、治安任务的船舶悬挂国旗的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第3项是“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船舶升国旗的方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 ”。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撰写了“举行升旗仪式时,必须演奏国歌。 在升国旗的过程中,现场的人必须对着国旗肃穆,凝视,根据规定的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国旗尊严的行为。 ”。
第三项是“北京天安门广场每天举行升旗仪式。 ”。
第三个改为第四个,评级变更为“学校除了假期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十一、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撰写了“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在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严重伤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降半旗哀悼。 此外,也可以在一些地区或特定地方降半旗哀悼。
“按照本条第1款第3项、第4项和第2项规定的下半部分旗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决定。 ”。
十二、追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下列人去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棺材或骨灰盒可以复盖国旗。
“(一)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
“(2)烈士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人。
“戴国旗时,国旗不能接触地面。 仪式结束后请撤回国旗留下。 ”。
十三、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不得悬挂或采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 不要倒、倒插、以损害其他国旗尊严的方式举起、采用国旗。
“不要随便扔掉国旗。 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处置。 大规模群众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者必须回收或妥善处置活动现场采用的国旗。 ”。
十四、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赋予商标、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不要用于个人葬礼活动等不适当的情况。 ”。
十五、追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国旗必须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复印件。
“中小学要教育学生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升旗的规范和升旗仪式的礼仪。
“信息媒体必须积极拥有推广国旗知识,诱惑公民和组织正确采用国旗及其图案。 ”。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的撰改,相应调整条文的顺序,重新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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