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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监会于年9月2日发行了《关于实施汽车保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根据《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与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的研究合作,加强 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仍为0.2万元。 不负责任赔偿限额按相同比例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害赔偿限额维持在100元不变。 该《指导意见》将于年9月19日施行。 那么,上述限额的调整变更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请求和诉讼有什么影响呢? 本栏委托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的夏堂剑律师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机动车负责的情况下,赔偿计算方法变化如下: 1、伤者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饮食 目前实行的交强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保险企业最高赔偿在1万元以内。 根据中国银行保监会最新的《指导意见》,保险企业医疗费赔偿限额从1万元增加到1.8万元,赔偿金额增加了8千元,伤员医疗费损失减少了。 2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殡仪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首先在强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限度范围内赔偿,超过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比率由担保商业三方保险的保险企业根据保险合同赔偿,或负责人, 举一个例子,伤员上述项目总损失50万元,事故责任同等责任的情况下,目前实行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险企业先赔偿11万元,超过的损失部分为39万元,保险企业根据事故责任比率为商业保险限额 根据新的《指导意见》,赔偿金额会有很大变化。 我们还以总损失50万元为例,首先保险企业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赔偿,超过的部分为32万元,保险企业根据事故责任比率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16万元( 32万元的50% ),对两者加伤者得到赔偿 与新旧规定相比,根据新规定伤者多得到3.5万元的赔偿,这将起到大幅度减少伤者损失、保护伤者的好处。 法律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事故、财产损失的,保险企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失者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失的,按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根据过失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面的赔偿责任。 汽车方面无过失的,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汽车以外的驾驶员和行人故意与汽车相撞造成的,汽车方面不负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失的严重程度,明确当事人的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且投保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通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方保险”)的汽车上发生交通事故 (二)不足部分由担保商业三方保险的保险企业根据保险合同赔偿。 (三)还不够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 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保险担保的保险企业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成本高昂的机动车人员、非被保险人受害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企业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者故意造成的,保险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赔偿限额、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险企业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 但是,如果保险企业为了急救伤员需要支付或垫付急救费用,保险企业必须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经过核对立即向医疗机关支付或垫付急救费用。 急救伤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急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经过核对立即向医疗机构支付急救费用。 5、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实施汽车保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年9月2日) (4)提高交通事故责任限额,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与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的研究合作提高交通保险责任限额,进行交通保险责任限额 不负责任赔偿限额按相同比例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害赔偿限额维持在100元不变。 微信搜索《辽宁普法》原标题:【“辽”聊天法】汽车交通保险总责任限额发生了很大变化,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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